黑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
黑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为:
1、月用电量在170千瓦时及以下,电价为0.55元/千瓦时。
2、月用电量在170千瓦时至400千瓦时之间,电价为0.65元/千瓦时。
3、月用电量在400千瓦时至800千瓦时之间,电价为0.85元/千瓦时。
4、月用电量在800千瓦时及以上,电价为1.1元/千瓦时。
节约用电的好处:
1、减少电费的支出。对普通居民可以减少家庭电费支出,对于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;
2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,减少环境污染;
3、可以把节省的电力使用到更需要的地区,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组合。
综上所述,黑龙江省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对于节约用电、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电力供需平衡具有积极的影响。不仅能够引导用户节约用电,减少能源浪费,还能够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清洁能源的发展,同时提升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。
【法律依据】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
第二十五条
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。供电营业区的划分,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。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,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。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,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。供电营业机构持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,方可营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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